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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5月1日修正通過苗栗縣生育津貼實施辦法
【苗栗縣生育津貼補助發放】

苗栗縣的生育率逐年下降,為了鼓勵生育、增加縣內人口,劉縣長加碼生育津貼由3千元提高到3萬4千元,
除了提高生育率外也因人口數增加對整體苗栗縣的繁榮發展、工商消費及地方稅收有幫助。
苗栗縣生育津貼實施辦法於99年4月27日經縣務會議修正通過,並自99年5月1日開始施行,
因此自99年5月1日起出生的寶寶才適用新的辦法。為了確實嘉惠苗栗縣民,避免領取補助後隨即遷出,因此補助金分4次發給。
99年5月1日起辦理生育津貼補助,應檢附新生兒出生證明文件及父母雙方身分證、印章、領取人郵局帳戶影本,
至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完成新生兒戶籍出生登記,請領津貼應於新生兒出生日起3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以99年5月1日以後出生的新生兒適用新辦法,每一胎新生兒補助3萬4千元。

【苗栗縣生育津貼實施辦法】如下

第一條 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照顧婦幼福利,加強婦幼經濟安全與營養補給,厚植本縣長期發展潛力,特定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主辦單位為本府勞動及社會資源處,並委由各戶政事務所辦理。

第三條 申請本津貼應合於下列規定:
一、具合法婚姻關係者。
二、夫妻雙方現設籍本縣且其中一人繼續居住達一年以上者
三、完成新生兒戶籍出生登記為本縣縣民者
前項第二款所規定達一年以上,係指以新生兒出生之日往前
推算一年以上。
本津貼應於新生兒出生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
棄權利。

第四條 合於第三條規定發給對象,每一胎兒第一年補助生育津貼新臺幣一萬元,第二年起至第四年,每年補助新臺幣八千元。
前項發給對象於津貼領取期間婚姻關係消滅者,以監護人為領受人,若為共同監護者,需檢附雙方同意之切結書。

第五條 懷孕滿五足月以上之死胎或自然流產持有合法證明文件者,
得申領新臺幣一萬元津貼。

第六條 補助期間夫妻雙方及新生兒任何一人遷出本縣者,喪失補助資格。

第七條 符合本津貼請領資格者,應於完成新生兒戶籍登記或原因發生時檢附合法文件逕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第八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按月撥入各戶政事務所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所需表件由本府另訂之。

第十條 刪 除。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新生兒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一日修正施行後出生者,適用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一日修正施行條文之規定。
新生兒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出生者,適用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一日修正施行前條文之規定。
 http://www.miaoli.gov.tw/Miaoli_Househo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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